技术入股“搞对象”需要注意什么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时间:2022/5/17 13:44:23 次数:

公司创立阶段,除了需要启动资金以外,可能还需要技术、人脉、资源等,因此实践中,我们往往听说到我是技术入股公司。

那么什么是技术入股?这种技术入股是否被法律所允许?技术入股需要注意到什么呢?

曾经有个当事人来咨询,说他现在要退股目前公司,创立之初,他所谓的“技术入股”占股10%,但是其他股东认为并没有实际出资,不是公司股东,是享有对应的分红。我询问他的出资占股情况,他说他是技术入股的,我问他是什么技术,说了很多,大概意思就是他自己个人的技术水平。

一、法律是否允许技术入股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什么样的技术才可以作为出资?

技术应该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某种技术,比如某个专利技术或者生产工艺,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入股公司的行为。技术入股后,技术出资方获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归公司享有。

前面提到这个股东的个人技术水平是否可以作为技术入股呢?如果说他的技术是依赖他个人的一个经验,并非是某个技术,是不能称之为技术入股的。

三、技术出资常见问题

1、搞错了对象

如前面的情况,不是一项可以作为技术的出资,此“技术出资”非法律上的允许的技术出资。

2、对象不明确

不能简单的描述为技术出资,如果技术出资不明确的话,无法评估的话,可能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

3、对象没有变更登记或转移交付

    如果是专利技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是某种实用技术、专用技术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应当交付技术资料,并保证在公司全体股东监督下可以实施,而后由公司掌握和独自享有。

4、明明是有对象的,非要说没有对象

本来就是技术出资,因为不懂法律规定或者嫌弃麻烦(比如要评估),结果设立的时候公司章程记载是货币出资,又没有技术出资的事实和技术评估。最后认定没有技术出资,还要履行未缴纳出资义务。

    这种情况实践中也比较典型,没有问题的时候大家都相安无事,但是要防止其他股东的幺儿子。

        5、不能搞的对象

比如某种技术是依附于个人才能实施,难以确保该技术具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此一公司法上的出资特征,从而不能实现被相关部门予以工商登记并认可。

6、对象价格没有谈拢

技术成果不同于货币、实物,技术价值的高低是一个问题。因此需要双方协商或者做评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7、对象身份有争议

可以作为技术入股,但是该技术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比如在原公司任职期间

的技术,有可能是职务技术成果。

   因此,如果想以技术入股要明确是否能够入股的技术,同时办理好交付转移手续,对于价格协商确定或者评估确定。至于技术入股如何占股比例、分红比例也需要协商处理。另外出资人以专利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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