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还是损害股东利益?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时间:2022/7/5 14:21:03 次数:

经常遇到一些客户来咨询“我们公司的某股东把公司的钱转入自己私人账户”、“某股东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将钱到处乱花、“某股东将自己名下的股权偷偷变更为他人了”,简单来说就是公司有坏人做了一些坏事,因为无法调和导致纠纷,询问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一般来说损害公司的利益间接上损害股东的利益,但是公司和股东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范畴,尽管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但是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意志。我们来说几个例子:
例一:
胡某、张某两人是A公司的股东,分别占股60%、40%,同时胡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总经理。胡某将公司的钱100万元借款给了自己的朋友李某。张某认为胡某未经自己同意,将A公司的100万元借给了他人,他人迟迟未能归还。那么张某主张是损害公司利益还是股东(自己)的利益?
例二:
袁某、缪某两人是A公司股东,分别占股60%、40%。缪某在两人合作期间,另行成立了B公司。袁某认为缪某将在A公司的客户转移引导与B公司合作,导致A公司经营业务受损。那么张某主张是损害公司利益还是股东(自己)的利益?
例三:
张某出资50万占股50%、王某出资20万占股20%、李某出资30万占股30%,合伙成立A公司,后张某、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同意公司增资至200万元,导致王某占股仅为15%,后张某、李某又未经王某同意,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合作成立C公司。王某认为C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自己作为C公司的间接股东权益受损。那么王某主张是损害公司利益还是股东(自己)的利益?
例四:
张某出资50万占股50%、王某出资20万占股20%、李某出资30万占股30%,合伙成立A公司,并与A公司名下土地出资与陈某合伙成立了房地产B公司,占股65%。后张某、李某以80%股东会决议形式将在B公司持有的65%的股权以1000万元转让给了陈某。王某认为价格过低,没有同意转让。王某主张是损害公司利益还是股东(自己)的利益?
注意区分股东利益受损与公司利益受损两种情形,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有常见的三种形态:
1、公司利益不受损,股东利益受损。如例三
2、股东因公司利益受损而受损。如例四
3、公司利益受损,股东利益未必受到影响。如例一
一般来说公司利益受损,股东利益也会遭受侵害。由于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而股东并未直接遭受权利侵害,原则上应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须经“用尽内部救济”的前置程序。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表决权、知情权、身份权、增资扩股优先权、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比如股东在该回避表决时不回避且强行表决、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为目的的查账、控股股东不经决议程序擅自处分公司重大资产、伪造股东签名转让股权、伪造签名注销等,是直接侵犯股东的权益。实践中大多数利益归属于公司,实践中大多数利益归属于公司,我们看到也列举了一些情况,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实践中常常发生的情况还有很多,到底是损害公司的利益还是损害股东的利益需要区分,选择案由不同,适用法律依据、诉讼时效、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举证责任等均不相同。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938号,浙江益和电力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系许俊杰、吴芸和省电力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再审申请人许俊杰、吴芸以被申请人省电力公司强行通过股东会决议减少浙江益和公司债权34724846.4元、支付给杭州益和电力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劳动补偿款1692017.09元造成其损失为由,请求省电力公司赔偿给许俊杰、吴芸分别为13889938.56元、676806.8元。由于省电力公司作为浙江益和公司的控股股东,不管再审申请人许俊杰、吴芸提出的省电力公司减少浙江益和公司债权34724846.4元、支付给杭州益公司劳动补偿款1692017.09元造成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即使有省电力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而造成损失,则省电力公司的上述行为直接损害浙江益和公司的利益,而非直接损害许俊杰、吴芸的利益。许俊杰、吴芸在本案中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非直接起诉控股股东请求其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许俊杰、吴芸对省电力公司不享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原审法院驳回许俊杰、吴芸的诉讼请求,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上述例一、例二、例四应当为损害公司利益,例三为损害股东利益。当然能不能顺利主张损害公司利益,还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是否实施了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公司的损失,该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如例三中如何举证证明李某、张某与陈某恶意串通,如何证明转让价格不合理等。如例二中如果不能证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可以以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起诉,与损害公司利益举证责任相比更低。当然如果证据上无法证明是关联交易形式,那就应当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起诉更为稳妥。
对于损害公司利益中,如果不是以股东身份,需要审查是否具有高管身份审查判断,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审查判断。
当然实践中的案情可能更加复杂,有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损害股东利益交叉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请求权基础的竞合,例如《公司法》第20条和第152条,虽然损害赔偿的主体在法条设置上有所不同,但在具体的案情中,违法行为的主体多兼具股东和董事等高管的双重身份,使得该类违法行为具有复合性,同时构成两个请求权。
法律建议:
无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还是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除了判断案由分析之外,还涉及公司法、民法典侵权、民事诉讼法管辖等众多法律适用及其他法律关系。在遇到这类纠纷中应当详细了解情况和举证能力证据等,协助公司法律师更好的把握案由的选择和制定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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