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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时间:2022/5/23 15:29:21 次数:

【案例一】仅有发票不能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在原告甲与被告A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为涉案商品的销售人。

根据公证书的记载,原告是在被告酒店一楼的平价便利店购买涉案商品,被告出示了租赁合同,显示被告已经将上述案涉地点出租给案外人经营。对此法院认为,公证书仅能证明购买的过程及购买地点,现被告已经证明其不是相关地点的经营人,故仅凭公证书不能证明被告是该场所的经营人。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发票,也已查明发票显示的账号并未收到涉案商品的货款。

综上,法院认为,仅凭发票及公证书不能证明被告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本案原告在购买商品时,由公证处陪同,说明原告本身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因此这种职业打假人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

另外,对于仅以发票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存在,显然是证据不足。实践中,如果交易双方按照交易习惯只开具发票,不签订买卖合同的话,也应当在发票背面注明销售的货物数量、单价、总额等信息,同时,更应当记载是由谁出售的商品,这样才能确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作为律师仍然是建议交易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商品的单价、总额、商品信息以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仅以发票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

【案例二】发票失控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在原告A公司起诉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向被告开具合法的税务发票系一项合同的附随义务,原告对涉案的货物也开具了税务发票,但其中有31张税务发票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失控发票,导致被告税费损失49万元,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发票失控损失49万元。

【律师建议】

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开具发票是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卖方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如果履行义务存在瑕疵,应当依法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开具发票的类型,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开票的时间,并约定如果卖方开具的发票导致抵扣不成时,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税费损失。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当预判到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要求时可能会产生的各种损失,这样在索赔时,可以适当减轻维权方的举证责任,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诉累。

【案例三】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在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主张原告有义务在被告付款前依法开具发票,因原告未向被告开具合法的发票,被告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本院认为,买卖合同中对价义务是买受人支付货款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与出卖人交付货物及所有权的义务,出卖方出具发票是一种合同附随义务,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和出卖人出具发票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且本案中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现被告以原告未依法开具发票为由主张不予支付货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责任。

【律师建议】

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把开具发票作为给付货款的先履行义务,或者作为给付货款的同时履行义务,则买方不能以卖方没有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给付货款。因此,在合同中设置怎样开具发票的条款,对交易各方的履行顺序和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规则评述】

根据《民法典》和近期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简称)中,对于涉及发票的事宜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表格看出:

根据上述表格中的规定和本文的案例可以看出,今后交易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适当约定:

形式 法律后果
仅有发票 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普通发票 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 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一、卖方开具发票作为买方付款的先决条件;

二、卖方在买方没有付款时,卖方有权在开具的发票背书该款项未付。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视为卖方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

四、卖方开具的发票存有瑕疵或无效的,导致买方无法抵扣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包括无法抵扣的税款和开票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损失。

买卖合同涉及发票的事宜,看似是一项附随义务,但也根本性的影响到一方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影响到一方签订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切实保障通过签订合同实现自身财富增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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